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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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大家通常认为,劳动者被“炒鱿鱼”,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但这样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确。事实上,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形外,在一些情况下,劳动者也会面临“被净身出户”的局面。我们先来看下面的案例。
小李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入职期间,该公司没为小李缴纳社保且拖欠工资,小李多次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支付拖欠工资未果,就提出了离职。这样的公司,小李一天也不想多待,于是马不停蹄地按公司要求签了几份文件、办了离职手续后就走人了。
小李后来却发现,跟自己情况相同的几位前同事都拿到了经济补偿金,就自己没有。小李诉至法院,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拖欠工资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以公司未缴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辞职,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且,小李自己填写的离职原因是“工作强度较大,无法适应”,因此,对小李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为何这样判决?来听听法官的解答!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王迪: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是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用工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提出离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因“家中有事”、“不能适应”等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则即使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亦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在前述案例中,小李写下的“因工作强度较大,无法适应”的离职原因,就不属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法定情形,因此,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离职补偿。
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签署材料、文件时,一定要仔细看清其中的条款,对于离职原因、补偿金等内容更是应重点关注,否则一不小心可能就被“自愿”离职,错失自己应得的权益。
俗话说“天下无不散的筵席”,无论是用人单位为了优化自身用工结构的“开人”,还是劳动者为了更好的个人待遇、职业发展空间选择“跳槽”,切记离职方式千万条,正当合法第一条;离职流程不规范,麻烦可能少不了;离职做个明白人,好聚好散最重要!
好了,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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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张伟杰
主持 李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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