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犯罪结构轻罪化背景下,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愈发重要。
从社会危险性标准理解适用“曾经故意犯罪”
编者按随着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尤其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入落实,逮捕措施的适用引起广泛关注。司法实践中,在办理曾经故意犯罪案件中,如何与时俱进,准确适用法律,更好地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要深入研究。本期“观点·案例”邀请法学专家与检察官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理解、适用“曾经故意犯罪”逮捕条件,敬请关注。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李某因犯抢劫罪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1年9月疫情期间,李某酒后进入其居住的小区门口时,因刷卡几次智能门岗一体机未开,在后面有行人帮忙打开门禁时,其仍从地上捡起砖头随意将设备砸坏,严重破坏社区的安全秩序。
经鉴定,被损坏设备价值人民币7000多元。后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李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取得对方谅解。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李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时,研判李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检察机关遂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后经审判,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研讨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时延安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奚玮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岳启杰
探讨问题:
1.逮捕的必要性判断;
2.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如何理解“曾经故意犯罪”;
3.“曾经故意犯罪”与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等同关系。
X 关闭
Copyright © 2015-2023 今日养生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3005074号-40 联系邮箱:5 85 59 73 @qq.com